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凡2006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及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补办2006年度年检手续。凡逾期仍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7月1日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马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