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返还自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收取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请交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持交款凭证和相关手续,于15日内到道里区民安街166号办理返还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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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07年8月28日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马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