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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分得更多财产吗?

http://www.HarbinNews.com 2008-07-23 07:33:11 哈尔滨新闻网 字号: 【


  编辑同志:

  我跟丈夫结婚10年,现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我5年前下岗后一直没找到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每月收入约500元。我丈夫是国企职工,收入稳定,我们共有一套房产。鉴于目前状况,我今后独立生活可能会遇到更多困难,请问离婚时我是否能要求得到更多财产? 王女士

  律师解答: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报记者 于博洋/整理

  稿源: 新晚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全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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