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林乐君 记者 陈程)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由于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水平提高,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0%的原则上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各地市将于8月份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据了解,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到192元/月。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应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之调整。目前,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平均为230元/月。
据介绍,黑龙江省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原则进行。鉴于各地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地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抓紧提出当地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8月份公布。目前标准已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地区,仍可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并根据当地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全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