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将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全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