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林乐君 记者 陈程)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自今年7月起实施,欠发部分将于近日一并补齐。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曾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使这一群体安享晚年,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对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新标准是: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人月;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抗战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900元/人月;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
据介绍,对于已经按今年1月1日“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享受护理费的,采取与新标准对比增差的办法进行,已经达到新标准的不再增加。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马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