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3月,我找了个承包队给我家盖房,合同约定4月13日交房,到期却没建好。过了一周,下雨,还未交工的房子房顶裂纹,出现漏雨问题。我找了技术监督局鉴定了房屋质量,结论是房屋维修需要5000元。约定建房费用13000元,我付了对方8000元,余5000元未付。对方将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鉴定费3000元和维修费5000元均由我和对方对半付;我欠对方的建房款要付清。请问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太不合理?
●答:鉴定机构是中介组织。民事纠纷中,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双方选定。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或仲裁组织指定。在你咨询的案件中,由于是你单方选择的鉴定机构,因此,对方有对鉴定的合法性质疑的权利,经过对方质证后,如果对方以鉴定机构没有经过对方确认为理由否决鉴定结论,那么,法院可以不采纳该鉴定。在此情况下,原来的鉴定费应该由你承担。如果对方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确实又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应由对方承担。
对你所说的判决结果,我认为确实有问题。其一,如果建筑质量没有问题,你当然应该承担全部建筑款的支付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其二,如果建筑质量有问题,也确实鉴定需要维修费用5000元,那么,对方当然应该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承担鉴定费用责任。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牛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