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晏君
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哈尔滨市一家食品公司拖欠某糖果批发部货款一案。
原告关某是哈尔滨市某糖果批发部业主,被告李某是哈尔滨市某食品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原告关某诉称:被告李某和其食品公司从关某的糖果批发部购买糖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先拿货后付款,李某用南岗区开发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2004年8月29日,李某给关某出具欠条,承认欠关某26077元货款,并同意在此后的两个月内付清。该欠条为被告公司的赵某代表公司出具的,由李某偿还。后赵某在糖果批发部又购买了价值8521元的货物,给批发部汇款1万元,现在李某和其食品公司尚欠原告关某货款24598元未付。原告要求李某和其食品公司归还货款24598元和利息,利息从2004年10月 29日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原告关某还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欠条。证明李某欠货款26077元,从2004年8月29日起被告公司赵某出具的货款欠条,由李某本人偿还。
二、赵某出具的货物明细单20张。证明欠货款8521元。法院对关某出示的证据意见为: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
根据关某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食品公司从原告关某处购买糖果,2004年8月29日,被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给关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认该食品公司欠关某26077元货款,承诺此款在今后两个月内还清。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赵某代表该食品公司给关某出具的货款欠条由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偿还。同年9月3日至10月13日期间,赵某代表该食品公司,在关某处又购买了价值8521元的货物,后来李某偿还1万元,尚欠24598元。
法院认为,关某和被告食品公司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食品公司应该偿还关某货款。因为李某承诺个人归还食品公司欠关某的货款,故李某和其食品公司应该共同偿还所欠关某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及被告食品公司偿还原告关某2459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及被告食品公司给付原告关某2007年10月20日之前的欠款利息5759.62元。2007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案件受理费993元由被告李某及被告食品公司负担。
稿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牛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