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4日电(记者 吕福明)从今年国庆节开始,山东省消费者将有权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规定,对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稿源: 新晚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马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