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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费者受价格欺诈可获一倍赔偿

http://www.HarbinNews.com 2008-10-06 06:50:52 哈尔滨新闻网 字号: 【

  据新华社济南4日电(记者 吕福明)从今年国庆节开始,山东省消费者将有权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规定,对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稿源: 新晚报
  作者: (见稿内署名)
  编辑: 马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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